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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扎拉、张扎约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扎拉,绰号“大扎拉”、“大拉”,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7********,拉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扎约,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拉祜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号,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扎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扎拉(“大拉”,以下称大张扎拉)伙同被告人张扎约、张某某(“小拉”,以下称小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大亚湾区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大张扎拉准备好刀片、螺丝刀、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每次实施盗窃时都是大张扎拉驾驶摩托车搭乘张扎约、小张某某从惠阳区出发到大亚湾区,选择人少的路段,三人相互配合实施盗窃:

一、2019年8月8日凌晨,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在大亚湾区**天桥辅道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信牌铜芯线88米价值为8096元。

二、2019年8月11日凌晨,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在大亚湾区**北门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信牌铜芯线70米价值为4505元。

三、2019年8月12日凌晨,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在大亚湾区**路**公交站牌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信牌铜芯线35米价值为2252元。

四、2019年8月15日凌晨,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再次在大亚湾区**北门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信牌铜芯线70米价值为4505元。

五、2019年8月16日凌晨,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再次在大亚湾区**辅道天桥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信牌铜芯线78米价值为7176元。

六、2019年8月17日凌晨,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在大亚湾区**大道高速路口往**方向150米处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信牌铜芯线60米价值为3900元;被盗信牌铜芯线60米价值为3900元,共7800元。

七、2019年8月中旬的某一天凌晨,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在大亚湾区**小桥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

八、2019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大张扎拉、张扎约和小张某某在大亚湾区**大道往**大道辅道路段盗窃路灯电缆线,电缆线被盗后导致该路段的路灯熄灭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信牌铜芯线156米价值为143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扎拉、张扎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扎拉、张扎约以盗窃路灯电缆线方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扎拉、张扎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扎拉、张扎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煌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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