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34号
被告人张承友,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29 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9 月15 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承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承友多次在其居住的万州区**路**号附**号容留熊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承友在万州区**路**号附**号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冰毒;
2. 202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承友在万州区**路**号附**号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承友在万州区**路**号附**号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冰毒。
4. 2020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张承友又在万州区**路**号附**号家中容留熊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张承友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承友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承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承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承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承友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承友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承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郎天贵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承友现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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