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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振乐开设赌场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振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江门市蓬江区**路**号首层**游戏机室老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19月5月23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振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被告人张振乐在租赁的江门市**路**号首层**游戏机室放置1台分18个独立单元可同时供18人使用的“吹波机”电子游戏赌博机提供给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先后雇请了翁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黄某甲(已判刑)为管理人员,吴某甲(已判刑)、吴某乙(已判刑)、某某甲(已判刑)为服务员。翁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某某甲明知张振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况下,还受雇在赌场工作。翁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参与赌场经营管理,负责赌场人员的疏导、机器的维修、营业额的保管、跟班服务员工资的发放等工作,每月领取工资人民币3000元及每月不定时领取人民币1000-2000元奖金。吴某乙、吴某甲、某某甲主要负责在“吹波机”上给赌客上分下分,收取赌款,每月领取工资人民币2200元及上班期间赌场盈利的1%分成。2016年4月17日23时许,赌客曾某某、向某某、施某某、覃某某、谭某某、黄某乙、张某某、钟某某等人在**游戏机室利用“吹波机”电子游戏赌博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现场缴获赌款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楼房(铺位)租赁协议、工资账本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某某甲、曾某某、向某某、施某某、覃某某、谭某某、黄某乙、张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振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振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振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穗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振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6599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十一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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