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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振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张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镇**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22日23时许,周某甲(已判刑)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KTV**号包厢内坐台,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的朋友闻某某发生纠纷,并被闻某某殴打。后周某甲离开包厢找其姐姐周某乙(已判刑)让其叫人教训闻某某替自己出气。周某乙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振,让其叫人帮周某甲出气,张振答应后便伙同梁某某(已判刑)前去与周某甲、周某乙会合。期间,闻某某、张某甲等人离开**KTV,而周某乙、周某甲姐妹见张振还未赶来,便准备回自己住处。在路过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面馆”时发现闻某某、张某甲等人在该处吃夜宵。周某乙、周某甲便又打电话叫来唐某某(已判刑)及孙某某(已判刑)与另一男子(身份不明)。张振、梁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人会合后,梁某某又陪同周某乙到周某乙住处拿来二把西瓜刀,由梁某某、唐某某各持一把。

次日0时30分许,闻某某、张某甲等人从“**面馆”出来,张振等五人将张某甲误认为是闻某某,随即围住张某甲将其砍伤后逃离现场,周某乙、周某甲姐妹则躲在附近小巷子里观看。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张振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函、补充鉴定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闻某某、张某乙、叶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振及同案犯周某甲、周某乙、梁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前义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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