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76号
被告人张搏,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号,现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自2020年3月5日至同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同月27日、自2020年2月20日至同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搏于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国工商银行朝阳支行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女,33岁,河南省人)的侄女办理入学手续收取运作费、学费、借读费、高尔夫课程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00万余元。
被告人张搏于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搏的供述;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越超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张搏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8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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