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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攀峰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张攀峰,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9********,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郏县**乡**村**号。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其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攀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攀峰伙同李某某(已判决)、靳某某(已判决)从河南省郏县驾车至西安,预谋实施犯罪。2017年11月3日早8时许,被告人张攀峰、李某某、靳某某三人在西安市未央区开元路附近,由被告人张攀峰拦住从开元路麟凤沁园小区西门出来的被害人刘某某,冒充是刘某某儿子的同学正在附近找“神医”看病,并询问刘某某是否认识“神医”。接着靳某某上前称其知道神医的住址并同意带领二人一块去。随后在不远处相遇李某某,李某某自称“神医的孙子”。报告人张攀峰和李某某、靳某某互相配合,谎称“神医”已算到刘某某家中血光之灾,只有拿出贵重财物开光才能消灾,开光之后再将钱财归还回去。被害人刘某某听后信以为真,立即返回家中取出现金1万余元交给李某某,又在工商银行徐家湾支行取出现金10万元,交给靳某某。后李某某、靳某某一伙要求被害人刘某某转身后走九十九步且不得回头,并默念“菩萨保佑我儿平安”十遍。被告人张攀峰及李某某、靳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转身走路之际,驾车逃回河南省郏县。后被告人张攀峰、李某某、靳某某将所获赃款伙分,张攀峰分得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刑事判决书;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

7被害人陈述;

8证人证言;

9同案犯供述;

10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攀峰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陆册和光盘壹张。

3.《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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