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张放国,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50********,汉族,小学文化,保安,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放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7日16时许,李某某电话联系张放国欲购买200.00元的毒品美沙酮后,双方约定在张放国位于三楼保安值班室内交易,后李某某前往与张放国交易完成离开后,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在三楼保安值班室内将张放国抓获,在张放国床上棉絮内查获李某某前往购买美沙酮的现金200.00元,从李某某处缴获从张放国处购买的美沙酮211.59克,容量220毫升。经鉴定,从张放国查处的疑似美沙酮内含有美沙酮成分。
张放国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方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所使用作案工具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放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光盘6张。
本院认为,张放国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美沙酮是毒品而实施贩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琴
检察官助理:裴亮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放国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光盘6张,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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