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12月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3日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敏冒充他人,骗取洪某某的信任,以微信限额需要帮忙转账为由,向洪某某的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洪某某误认为钱已经到账,后洪某某又用微信为被告人张敏转账,从而骗取洪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刘某甲正在快手直播间内售卖的鸽子,向刘某甲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刘某甲误认为货款已经到账,后以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3600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宋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玉石及让宋某某帮忙在快手pk游戏内给其刷礼物,向宋某某的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宋某某误认为货款已经账,后以多打货款需要退差价等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5600元。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郭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玉石,向郭某某的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郭某某误认为货款已经到账,后以多打货款需要退差价为由,骗取郭某某人民币2900元。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范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玉石,向范某某的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范某某误认为钱已经到账,先后以给范某某多打货款及把购买的和田玉换成镯子退差价为由,骗取范某某共计人民10000元。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韩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玉石,向韩某某的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韩某某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多打货款需要退差价及退换货物为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0800元。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薄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向薄某某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薄某某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薄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严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向严某某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严某某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多打货款要求退差价及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严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王某甲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向王某甲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让王某甲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多打货款要求退差价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520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田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信鸽,向田某某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田某某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李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向李某某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李某某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孙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信鸽,向孙某某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孙某某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多打货款要求退差价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9600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王某乙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向王某乙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王某乙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王某丙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向王某丙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王某丙误认为货款已经到账,后以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王某丁正在快手直备间售卖的鸽子,向王某丁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王某丁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反悔不买鸽子要求退款为由,骗取王某丁人民币8000元。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刘某乙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后向刘某乙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刘某乙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退回差价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39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曹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玉石,向曹某某的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曹某某误认为货款已经到账,后以反悔不购买玉名要求退款为由,骗取曹某某共计人民币3850元。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马某某正在快手直播间售卖的鸽子,向马某某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马某某误认为货款已到账,后以退差价及不买鸽子退款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9年7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张敏谎称购买朱某某所在公司在淘宝上售卖的玉石,向朱某某的手机发送虚假银行到账提示信息,使朱某某误认为货款已经到账,后以退换玉石补差价为由,骗取人民币16377元。
综上,张敏诈骗数额为136827元;到案后,张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搜查等笔录;
1、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张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伯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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