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敏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敏,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一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20年1月1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害人洪某某儿子、儿媳在上海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洪某某想帮二人办理取保候审、从轻处罚等事宜,爱人汪某某提出可以找居住在上海的被告人张敏帮忙。

8月25日,洪某某二人通过亲戚找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支弄**号张敏家中商量此事,张敏答应找人帮忙,并以请客吃饭为由骗取洪某某人民币4万元。此后至2016年1月12日,张敏先后以为洪某某儿子儿媳办理取保候审、从轻处罚需要找关系、请客吃饭、退赃、缴纳罚金等为由,骗取洪某某现金及银行转账共计100余万,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生活开销等。

2017年儿子儿媳被依法判刑后,洪某某知道被骗,屡次向张敏讨要钱款,仅追回18万余元,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张敏先后4次书面出具还款承诺书,均未能退还,直至洪某某报警。案发后,张敏家属于2020年1月22日代退钱款共计人民币88.6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卡转账记录、流水、借条、承诺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敏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以帮忙他人找关系办理取保候审、从轻处罚等事宜为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88.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艳   

检察官助理:万梦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敏现被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