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敬平,性别: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胶南市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号(以上均系自报)。2007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敬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敬平在本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塘西村赵家渡33号棋牌室内,因打牌等琐事与被害人胡某某产生口角纠纷,后张敬平离开回家。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敬平因怀恨在心,遂携带一把水果刀从家中赶至上述棋牌室,持刀将被害人胡某某的胸部捅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敬平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左、右胸部外伤致左肺破裂,右胸壁贯穿伤等,经住院行“VATS左胸探查胸腔止血、肺裂伤修补术+胸壁穿透伤扩创术+右胸腔闭式引流术”治疗,目前左、右前胸遗留1.8cm、2.0cm长的两处瘢痕,其左胸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右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卷宗、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材料、病例材料、户籍资料、违法人员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敬平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敬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敬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敬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敬平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敬平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佳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敬平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内附光盘一张)及补充证据若干;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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