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敬胜,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宿舍**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小区**室。被告人张敬胜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敬胜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张敬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敬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敬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张敬胜非法进入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楼**单元**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孙某某财物,因被害人孙某某及其女儿谢某某激烈反抗致抢劫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张敬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马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敬胜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涉案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敬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敬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敬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敬胜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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