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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数灯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数灯,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福建省**村村支部书记兼任村×主任,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数灯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福州三块石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承包人系林某甲)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厦铁路2标项目经理部一工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署了《碎石加工委托合同》,委托项目为利用杨梅山隧道进口、1#斜井洞碴加工、生产碎石。其中福州三块石建材有限公司承包内容包括洞碴原材料从堆料地点到砂石加工系统场所之间的运输、装卸。因运输洞碴原材料至砂石加工场所之间需要经过闽侯县青口镇梅溪村蜘蛛网村道,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间,因工程车运输导致村道部分受损,梅溪村部分村民在该村蜘蛛网村道多次拦截福州三块石建材有限公司运输车队,阻止车队运输砂石。为了保障省重点建设项目新建福厦铁路项目的顺利进行,2018年9月,杨某甲(时任福厦客专项目征地协调负责人、闽侯县青口镇副镇长)、吴某甲(时任闽侯县司法局青口司法所所长、梅溪村包村领导)代表青口镇政府协调临时借用梅溪村部分既有水泥路村道作为工程运输便道一事。施工单位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福厦铁路2标项目经理部三工区项目部拟定了《临时借用村道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签字盖章后交给青口镇政府。该协议系三方协议,协议方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福厦铁路2标项目经理部三工区项目部、闽侯县青口镇政府、青口镇梅溪村村民委员会。协议约定施工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福厦铁路2标项目经理部三工区项目部按省文件规定每公里人民币15万元的标准,向梅溪村村民委员会缴纳押金人民币30万元,借用村道直至施工方不再使用为止,施工方施工完毕后的村道既有水泥路面的损坏部分由施工方负责重新浇筑混凝土。青口镇政府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由吴某甲交由时任梅溪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被告人张数灯,要求被告人张数灯代表梅溪村签署该协议,劝导村民不要堵路,协调施工道路通行。被告人张数灯向梅溪村村民隐瞒了该协议,误导村民认为施工方没有对路面损坏提出任何解决方案,放任村民拦截该工程运输砂石车辆,并以村民对协议中的价格不满意为由回复青口镇政府,拒绝签署该协议。

2018年9月30日,因梅溪村部分村民拦截工程运输砂石车辆一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林某甲经青口镇文华村书记方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数灯,林某甲请托被告人张数灯协调解决梅溪村村民堵路一事,被告人张数灯表示愿意帮忙,并介绍吴某丙(另案处理)与林某甲认识。随后被告人张数灯伙同吴某丙,由吴某丙出面,向林某甲勒索钱财。经多次勒索后,林某甲口头同意给付被告人张数灯、吴某丙人民币92万元。其中,林某甲向被告人张数灯、吴某丙先行给付人民币6万元。后因施工道路问题一直未解决,林某甲遂从吴某丙处取回人民币59000元,并未实际支付剩余款项。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数灯被闽侯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砂石加工合同、情况说明、中共青口镇委员会关于各村级党组织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青口镇委员会的任免通知、中共青口镇委员会任职通知、中共青口镇委员会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共青口镇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共梅西村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中共青口镇委员会关于李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职务证明、临时借用村道协议书、梅溪村民委员通讯录、梅溪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福州市境内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关于杨梅山隧道南斗斜井阻工损失的说明、通话记录、警情反馈截图照片、证明、关于福厦客专全线开工动员有关工作的纪要、关于福厦客专福州段全线开工准备工作协调会的纪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方某某、林某乙、陈某甲、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甲、李某某、杨某甲、张某丙、王某某、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谢某甲、张某丁、吴某乙、林某壬、谢某乙、魏某某、谢某丙、陈某乙、谢某丁、林某癸、林某子、林某丑、林某寅、林某卯、谢某戊、谷某某、杨某乙、张某戊、刘某某、浦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数灯、同案犯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宏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福建宏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说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数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吴某丙,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人民币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数灯向他人索要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数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策划、指挥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张数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桂标

2020年3月18日

附注:

(一)被告人张数灯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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