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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文全,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14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全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文全在明知“六哥”(另案处理)生产、销售假烟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粤E83****的轻型仓栏货车帮助其将一批假烟从广西岑溪服务区运往汕头市。同年10月9日0时30分许,博罗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组在广河高速博罗段杨村服务区将张文全驾驶的粤E83****货车截获,当场在该车上查获假冒中华(硬)、中华(硬出口CK版)、双喜(硬01)3个品种的品牌香烟共8750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缴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烟草惠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缴获的卷烟价值19830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全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仍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全运输的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犯罪未遂和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兰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张文全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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