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张文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组**号。因犯运输毒品罪,2006年9月20日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1年徒刑(200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并没收财产一万元,2012年12月25日假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张文军在昆明市官渡区永康路“天钰酒店”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致一人轻伤(二级);坦白;有犯罪前科。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一年零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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