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施检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文华,苗名:银保,男,1980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台江县人,苗族,群众,本科文化,身份证号码5226301980********,黔东南**局**务科**科员、**,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台江县**镇**街**号,住凯里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施秉县监察委员会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1月28日决定,于同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施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华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文华在担任黔东南**局**务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挪用黔东南**局的三板溪水电站专户和托口水电站专户公款共计人民币24849082.53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张文华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从黔东南**局的三板溪水电站专户先后七次挪用公款人民币19523725元用于网络赌博,发生汇款手续费436.93元。
(1)2019年1月22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开户的24070501290******账户上转出人民币2106500元到海南**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2010759091******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1月28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开户的24070501290******账户上转出人民币3628200元到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100237090******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1月30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开户的24070501290******账户上转出人民币4282000元到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100237090******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3月20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开户的24070501290******账户上转出人民币3681800元到梁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050168740800000317用于网络赌博。
(5)2019年4月1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开户的24070501290******账户上转出人民币1000000元到青岛**铁艺有限公司37150199765900000232用于网络赌博。
(6)2019年4月8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开户的24070501290******账户上转出人民币1000000元到青岛**铁艺有限公司37150199765900000232用于网络赌博。
(7)2019年4月17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开户的24070501290******账户上转出人民币3825225元到洛阳**建材有限公司41050168288600000961用于网络赌博。
2、张文华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方式从黔东南**局的托口水电站专户先后三次挪用公款人民币5324800元用于网络赌博,发生汇款手续费120.6元。
(1)2019年4月18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农业银行黔东南分行开户的236020010******账户上实时汇款人民币4030000元到洛阳**建材有限公司41050168288600000961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5月9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农业银行黔东南分行开户的236020010******账户上实时汇款人民币632300元到洛阳**建材有限公司41050168288600000961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5月10日,张文华从黔东南**局在中国农业银行黔东南分行开户的236020010******账户上实时汇款人民币662500元到洛阳**建材有限公司41050168288600000961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张文华的任免职文件、黔东南州移民局关于三板溪、托口水电站移民资金情况说明、关于三板溪、挂治水电工程移民专项结算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省移民局关于依法《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独立费用使用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出具的“黔东南**局账号236020010******交易流水、对公结算业务申请书、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窄页)、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司出具的“黔东南**局账号24070501290******交易流水、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业务委托书、自首书、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的接待笔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施秉县农村信用联社单位现金存款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回单凭证、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取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成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丙、林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文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州水库和扶贫生态移民局工行凯里北京路支行、农行凯里市支行两行账户汇款洛阳**建材有限公司等五个企业的专项审计报告;5、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黔东南州公(网)远勘[2019]102401号、102402号、102403、102404、102405等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燕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文华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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