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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受贿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7********,汉族,函授本科案发时系会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保留副科职干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镇**巷**号**幢**单元**号,住会东县**镇**小区******单元,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会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会东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会东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会东县公安局淌塘派出所副所长、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计收受好处费112.82万元人民币,为超生的孩童径行办理户籍,以规避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其共计得款95.09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2月,张和鲁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鲁某某出面联系农户为其超生的孩童办理户籍,由鲁某某收取办理户籍所需材料及相应标准的好处费,后经由张文办理入户,所得钱款二人共分。2012年2月至2016年8月,鲁某某陆续共计收取103户的资料及好处费55.49万元交给张文。张文得其中的37.76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2.2012年2月至2016年8月,张陆续收取吕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等人转交的85户办理户籍所需材料及其好处费45.08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3.2012年2月至2016年8月,张为胡某某、刘某某等31户的超生孩童办理户籍,共计收取12.25万元,所收款项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会东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1月两次共计暂扣张的退缴款30万元;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对张文退缴的违法所得65.09万元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巡查问题线索专报、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到案经过、暂扣及冻结法律文书、双开决定、相关调查统计表及上户核查资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鲁某某、肖某某、鲁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系坦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能够全部退赃,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30万元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张文科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2月28日 

附:

    1.起诉书8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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