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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平放火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文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平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文平与沈某甲打扑克时发生争吵、互殴。沈某甲的哥哥沈某乙打了张文平几拳。次日11时许,被告人张文平某携带两个装满汽油的啤酒瓶、打火机,进入监利市**镇**村**组沈某乙家中,欲报复沈某乙。因沈某乙不再家中,张文平走到后面杂物间,看见沈某乙的妻子邓某某、孙子沈某丙。张文平用打火机点燃啤酒瓶中的汽油,引燃了杂物、木板、洗衣机等物,烧伤了邓某某的脚背、沈某丙的脚部、小腿。邻居闻讯赶来将火扑灭。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沈某丁、陈某某、李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平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骆雅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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