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文才,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捕前住遵义市汇川区**路**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才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文才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分别为贵CY****、贵CU****、贵CU****)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大道、**路等城市主干道上先后75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其采用的作案方法主要是,由被告人张文才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准备变道车辆故意碰撞造成对方全责,或者故意减速导致后方车辆来不及减速而发生追尾造成对方全责的假象,以要求对方赔偿修车费用的理由向对方索要钱财。被告人张文才先后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75起,非法获利75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三台;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保险公司出险资料、微信转帐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75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文才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才在城市主干道上故意撞击对方车辆制造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文才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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