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394号
被告人张文斌,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村**号。均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3年5月16日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时许,被告人张文斌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大板桥***村洪兆东***路598***号,撬门入内,窃得金某甲放在该处一楼前间的13包铜线圈和50包铝线圈(价值共计人民币30253元),后于当日11时19分许至台州市路桥区外国语学校附近的**废品站,以人民币645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销赃。上述被盗物品已悉数追回,并发还金某甲。
2020年5月11日20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台州市椒江区**村**号抓获被告人张文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线圈价格清单、送货单、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乙、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文斌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及截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斌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敏捷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文斌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