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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明故意杀人案)_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检诉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张文明,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文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9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文明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8年7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文明,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文明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租房内,因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文明先后使用啤酒瓶、木板等工具连续击打被害人张某甲头面部等部位多次,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符合被他人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当晚19时33分,被告人张文明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啤酒瓶、木头残片等(均系照片);

2.书证:急救病历等;

3.证人韩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文明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报警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杰

代理检察员:杨凡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文明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等人要求被告人张文明赔偿人民币48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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