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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权诈骗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文权,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9月21日被涪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文权假借承包闽清县**镇**食堂(该食堂系自营,未对外承包)的名义,许以高额回报,诱骗俞某某、高某某投资入伙,骗取俞某某139500元、高某某170000元,数额共计人民币309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文权在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涪陵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主页及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关于张文权释放证明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文权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权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权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权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林瑶瑶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文权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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