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文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乡**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2015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杰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张文杰在微信上联系收购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的陌生男子,主动配合对方办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及办理实名制手机卡进行变卖。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文杰按照对方另一收购男子(微信昵称:小丑,身份不明)指示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西安东关支行,配合工商登记代理人程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对公账户,程某某提前在该银行给张文杰预约对公账户办理业务,并在该银行门口现场教张文杰如何回答银行职员提问,帮助其成功开设银行对公账户(账号37000203092******)。之后张文杰将实名登记的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一个对公账户对应的一张实名制手机卡、网银U盾等资料通过UU跑腿邮递到雁塔区会展中心某幼儿园附近交给“小丑”。又过了4、5天,被告人张文杰按照“小丑”指示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长丰园支行办理一张个人银行卡,并将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在会展中心某幼儿园附近当面交给“小丑”。2020年8月20日,“小丑”用微信给张文杰转账2200元作为第一次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证照变卖的费用,同年8月21日又通过微信转给张文杰1600元作为其第二次办理个人银行账户变卖的费用,被告人张文杰共非法获利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5、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杰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建军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文杰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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