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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炳、张文溪等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19〕1039号 

被告人张文炳,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文溪,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炫忠,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新罗区人,住福建省永定县**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3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3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七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底,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在福建省永定县**镇**村商议到重庆市实施电信诈骗。2018年11月左右,三人先后来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寻找作案窝点,当月14日,被告人张文炳、郭炫忠、张某某到江津区油溪镇与张文溪、傅强会合,并在油溪镇**驾校后半山腰搭建窝棚。被告人张文炳出资购买作案所需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话卡、公民个人信息、“钓鱼”软件、作案车辆,租住房屋,联系洗钱渠道。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张某某开始在窝棚内实施电信诈骗,一周后被告人赖某某加入该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六名被告人一直实施诈骗到2018年12月下旬,后分两批离开重庆。2019年3月26日至4月2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又回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驾校后半山腰窝棚内实施电信诈骗。2019年4月9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郭某甲继续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窝棚内实施电信诈骗。

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利用张文炳提供的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每日向不特定多数人群拨打诈骗电话一百余个,冒充淘宝客服、快递客服、网贷平台客服,慌称被害人购买的商品或快递包裹出现问题需要理赔以及注销网贷信息为由,让被害人将钱通过转账或充值Q币方式转到张文炳提供的银行账号或指定QQ号内,再由张文炳联系上家,上家洗钱后将诈骗所得金额的80%现金转交给张文炳。2019年清明节前后,上家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文炳的岳母江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冒充快递客服以快递丢失双倍赔偿为由诈骗被害人侯某某46929元。

2.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冒充快递客服以快递丢失双倍赔偿为由诈骗被害人郭某乙4720元。

3.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冒充快递客服以快递丢失双倍赔偿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某9640元。

4.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冒充淘宝客服以购买商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货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9835元。

5.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冒充淘宝客服以购买商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货为由诈骗被害人董某某4854元。

6. 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冒充淘宝客服以购买商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货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甲15236元。

7.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郭某甲冒充淘宝客服以购买商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货为由诈骗被害人常某某30868元。

8.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郭某甲冒充淘宝客服以购买商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货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某3800元。

9.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郭某甲冒充淘宝客服以购买商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货为由诈骗被害人孙某乙5765元。

2019年4月17日11时,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驾校旁的乡村公路将正在前往诈骗窝棚的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郭某甲抓获。2019年6月17日17时,民警在福建省龙岩市火车站广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七名被告人归案后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赖某某、郭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转账记录、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车辆登记信息、出行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条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卢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侯某某、郭某乙、郑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孙某甲、常某某、黄某某、孙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身体检查、扣押、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8.基站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郭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1647元,被告人赖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6411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5978元,被告人郭某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433元,数额巨大,上述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被告人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赖某某、张某某、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张某某、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炳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炫忠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文溪、傅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刘东方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文炳、张文溪、傅强、郭炫忠、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85900****。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75902****。

2.案卷证据与材料八册六百八十八页,光盘七十张。

3.扣押赃款人民币2447.5元存于江津区公安局涉案款专用账户。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笔记本电脑、面包车等涉案物品存放于江津区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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