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文,绰号“矮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5日至同年4月3日)。被告人张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2时许,被告人张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新步步高商场外假山处,用撬棍撬碎被害人廖某某的车牌号为湘******东风标致牌越野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爬进车内盗得4包蓝芙蓉王香烟、6包1916黄鹤楼香烟、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张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坪办事处永康居委会土司御厨外停车场,用铁撬棍撬碎被害人张某乙的车牌号为鄂******雷诺牌越野车的副驾驶后座车窗玻璃,爬进车内盗得7条硬盒和天下香烟、3条尊享和天下香烟、一块浪琴手表、人民币约3000元。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认定市场价格人民币9380元。
3、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庄坪居委会水榭花都小区朵语养发店门口,用铁撬棍撬碎被害人卓某某的车牌号为湘******雷诺牌越野车的副驾驶后座车窗玻璃,爬进车内盗得人民币114元、一包和天下香烟、一个TINEGLD打火机。
4、2019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张文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张家界市人大对面中天鹭鸶湾围墙外人行道上,用铁撬棍撬碎被害人刘某某的车牌号为赣******福特牌越野车的副驾驶后座车窗玻璃,爬进车内盗得5包软芙蓉王香烟。
被告人张文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浪琴手表、部分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烟证明、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
2、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张某乙、卓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文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有被动部分退赃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文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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