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张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再次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体温过高不排除新冠可能性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再次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 日13时许,被告人张文在本市江汉区**街**房屋中介店铺,趁店铺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店铺前台充电的紫色OPPO R17手机1部。其在得手后走出店门外时被店员张某发现,便主动将盗得的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随后被害人刘某某因气愤将被告人张文打伤。经鉴定,上述被盗的OPPO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文在本市江汉区**大道**号**手机体验店,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前台抽屉里的1部银色1+7T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的1+7T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6月1日将被告人张文抓获归案。涉案的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案发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医学影像CT诊断报告书、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害人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6.作案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文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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