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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磊、田昭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张文磊,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昭,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耕宏,曾用名刘清合,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6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山连水,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晓东,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5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磊、田昭、山连水、张晓东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刘耕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3月22日、6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5月7日至6月8日、7月23日至8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4月23日至5月7日、7月9日至7月23日、9月23日至10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文磊、田昭分别作为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该公司运营的“响当当”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通过多个网络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实施非法集资行为。被告人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分别作为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明知被告人张文磊、田昭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积极参与“响当当”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的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统计,在此期间,“响当当”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1亿余元,截止案发尚有人民币1.19亿余元无法归还。

被告人张文磊、山连水、张晓东于2017年9月25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田昭于2017年9月25日、刘耕宏于2018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张某某、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被告人张文磊、田昭、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磊、田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鲁雪松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文磊、田昭、刘耕宏、山连水、张晓东现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413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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