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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被广东省琛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洞口县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5日上午,同案人李某某因赌博与同案人文某甲发生争吵,互不服气,因此双方约好在**镇***岔路口斗殴分输赢。当天中午,李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文和同案人周某甲(立宝)、林某某(老嗨)、周某乙(攀攀)、周某丙(长毛)、孙某某、王某甲(波波)、谢某丙(小军、军军)等人(均已判决)聚集在**镇***的“**网吧”前。文某甲一方纠集了周某丁、王某乙、王某丙(汾宝)、王某丁(兵矮子)、王某戊(鑫宝)、张某某(力妹子)、吴某某(阿发)、卿某甲(三水)、周某戊(呆子)、谭某某、周某己(阿杰)、葛某某(老狗)等人(均已判决)聚众在“**网吧”对面的理发店门口。因该地点过往行人车辆较多,不方便双方斗殴,于是双方又改约到**镇中学(又叫大塘中学)旁的一块空地上斗殴。当天下午15时许,李某某一方先赶到**镇中学旁的空地,并且斗殴人员都事先戴好白手套,手持管铩和钢管等待文某甲一方。一名叫李玉良的男子来劝和,未果,随即双方发生了斗殴,在斗殴中文某甲一方将李某某一方人员驱散并将对方的蓝色别克小车(粤******)砍烂,把对方人员周某丙砍伤。

斗殴后,文某甲一方的人驾车来了洞口县城洞口塘一家农家乐吃饭。李某某一方由于没搞赢,又赶去老街菜市场旁对方王某乙开设赌博游戏厅,将游戏厅内的数台电子赌博游戏机全部砸烂。随后,李某某方人员相约赶往洞口县城集合,准备与文某甲一方再次斗殴。李某某、文某乙、卿某乙、周某甲、文某丙、龙某某、张文等人在洞口汽车总站附近一租房内集合,商量如何与文某甲一方搞架。文某甲一方王某乙知道自己的赌博游戏机被砸烂后,与周某丁、周某己、周某戊等人商量与李某某方再次约架,周某己、周某戊等人均表示支持王某乙与对方再次斗殴。之后,王某乙又带人开车赶去石江,于当日傍晚在石江车站和联合村小卖部等处将周某乙等人摆设的电子赌博游戏机砸烂。后文某甲和李某某双方又约好在洞口县**镇车站处斗殴。当时文某甲一方开着文某甲借来的银色东风日产小车,王某乙的红色本田小车,银灰色丰田小车(湘******)和文某甲从县城**租赁公司租来了一辆本田奥德赛小车(湘******)和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湘******)聚集王某乙、周某丁、周某己、周某戊等人前去**镇车站处准备与李某某一方斗殴。由于李某某方还没有做好准备,没有如约赶到斗殴现场,文某甲一方在**镇寻找李某某一方未果后,驾车回到洞口县城。此时李某某一方也做好了准备,张文帮李某某借来了本田歌诗图小车(湘******),卿某乙将自己的米黄色东风日产小车(当时挂假牌照粤******)交给林某某等人使用,李某某另纠集了龙某某(华仔)等人一起从洞口县城赶往石江与文某甲一方斗殴。李某某一方在320国道竹市路段遇到文某甲一方驱车回洞口县城,随即驱车尾随文某甲一方回了洞口县城,伺机报复文某甲一方。到了2015年12月26日凌晨0时20分许,李某某一方在洞口县城新华书店旁找到了文某甲一方,李某某一方开车去撞文某甲一方的本田奥德赛小车和银色东风日产小车,撞车后,李某某一方的黑色大众车和米黄色日产车上迅速下来了多名持管铩和钢管的人,向着文某甲一方的银色日产小车上砍砸,其中王杰持枪在银色日产车的右边对着该车后排开了一枪,车上的王某戊趁着对方开枪后迅速从车内逃出。文某甲坐着本田奥德赛小车向洞口县政府路段驶去,李某某驾驶本田歌诗图小车(车上搭载张文、王某甲、文某乙、孙某某)在县政府下首路段超过文某甲所坐的奥德赛小车,超车后迅速在县政府门口掉头,掉头后迅速撞向文某甲所坐的奥德赛小车,两车对撞后,李某某、文某乙、张文、孙某某、王某甲持管铩和钢管迅速下车追着对方文某甲、王某乙等人砍,将文某甲、王某乙砍伤,其中文某甲经医学伤情鉴定为重伤,王某乙经医学伤情鉴定为轻伤。对撞的本田歌诗图小车和本田奥德赛小车除了对撞损坏外,车身及玻璃都被对方砍坏,文某甲一方的张某某驾车带着人在新华书店对面看到自己一方的人员被对方砍砸,立即停车拿着自己车内的一把管铩扔给对面自己一方的人员,接着迅速驾车带着车上的人员从红绿灯处掉头往县政府开去增援自己一方。李某某一方见对方来了增员人员,也就都驾车逃离,张文因来不及上车往县政府对面巷子跑了。张某某驾车到了县政府门口时,驱车向李某某一方的人撞去,将李某某一方的孙某某撞倒在地,文某甲一方的人见孙某某被撞倒后,都持管铩和钢管围着孙某某一阵砍砸,直到孙某某不再动弹,随后文某甲一方也迅速逃离现场。王某乙受伤后被自己一方的尹某某开车送去了隆回县人民医院治疗,孙某某后也被周某甲开车送去洞口中医院做了包扎处理,后又被己方人员周某甲等人送往邵阳救治。经洞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文某甲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作案车辆卡口截图、涉案物品照片、出警情况说明、医院住院记录、医院住院材料、前科材料、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谢某甲、肖某某、周某甲、邓某某、向某某、傅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叶某某、谢某乙、文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梁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文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周某己、葛某某、周某甲、陈某某、周某丁、周某戊、文某丙、王某丙、卿某甲、卿某乙、文某乙、周某丙、林某某、谢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嗣彪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文现在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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