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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良、王涛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张文良,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杭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涛,男,1986年**月**日生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敏,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4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继光,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1年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良、王涛、徐敏、张继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俞某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汤某某有债务纠纷而产生矛盾,授意被告人张文良雇人“教训”被害人汤某某。后被告人张文良又授意被告人王涛找人殴打汤某某。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涛以支付报酬为条件,授意褚某某(另案处理)找人砍伤被害人汤某某。后褚某某指使李某某(已起诉)联系人员实施。同年7月29日,李某某伙同顾某某、金某某(均已起诉)经预谋,在杭州市余杭区星光街两岸咖啡对面,用木棍将被害人汤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同年8月至12月期间,为达到砍伤汤某某的效果,被告人王涛又以支付报酬为条件先后找朱某某、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均未成功,遂将此事交由被告人徐敏办理。2019年1月2日早上,被告人徐敏、张继光经预谋,在余杭区南苑街道君临天下西区地下车库内,用菜刀将被害人汤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门诊病历、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胡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文良、王涛、徐敏、张继光及其同案人员俞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6、鉴定意见:伤势鉴定;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8、电子证据:微信基本信息、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良、王涛、徐敏、张继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圣洁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文良、徐敏、张继光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涛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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