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张文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路**号,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区**号楼**室。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021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23231957********,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镇**委**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镇**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住浙江省慈溪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道**号,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包某某、潘某某、岑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赵某某(已判决)等人从事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虚构解冻海外老人巨额资产需要手续费、办证费等费用,承诺解冻成功将给予报单会员高额回报,鼓动会员报单,从而骗取会员钱财。赵某某先后发展了基金会总财务、基金会录单员,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岑某某、潘某某、包某某、王某甲等数十名团队长,开展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赵某某和项目人联系后,将虚假的任命书、假工作证等资料下发给团队长,由团队长向会员进行宣传。团队长取得会员的信任后,便将微信收款二维码及报单格式表发在报单群,会员付款报单后,每个团队长汇总后交给赵某某或者赵某某指定的人,再由赵某某交给项目联系人。
2018 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文营通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款共计441681.7元;被告人吴某甲通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款共计323350元;被告人包某某通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款共计245971.5元;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款共计225281元;被告人岑某某通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款共计178802.5元;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骗取报单款共计61559.5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文营在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包某某主动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如家素柏酒店找到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投案;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吴某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胡某某、吴某乙、韩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包某某、潘某某、岑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6.巫山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转账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包某某、潘某某、岑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包某某、潘某某、岑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包某某、潘某某、岑某某、王某甲在赵某某民族资产诈骗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潘某某、岑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营、吴某甲、包某某、潘某某、岑某某、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向静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文营现羁押于巫山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4册共269页,散页材料1份46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6份,《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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