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35号
被告人张文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组**号。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文辉通过爬窗的方式进入本市白云区**街**号**房,盗得李某某苹果牌手机1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电子发票、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张文辉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辉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文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文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文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张文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文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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