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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文达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张文达,性别:**,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52********,**族,**,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无业。1972年5月因流氓、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三年;1976年9月因流氓、盗窃行为被处劳动教养四年;1997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5 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1979年2月因犯脱逃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徐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徐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该局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达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张文达至本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249弄小区内停车点,窃得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一组,后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销赃,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文达至本市徐汇区中山南**路**弄**号附近,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一组,后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销赃,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文达至本市徐汇区**路**弄**号附近停车点,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元),后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文达在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张文达多次盗窃的事实。

    2.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文达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3.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案破情况、被告人到案经过。

    4.被告人张文达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文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文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文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文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嫣

检察官助理 龚笑婷

2021126

附件:1.被告人张文达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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