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仙游县**乡**村隔口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报废的解放牌重型货车(车架号:LFNPUL*47AC83301,无车牌号)。次日上午7时,被告人张某某许将被盗车辆开往仙游县**镇**公司,以人民币(下同)120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5857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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