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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斌合同诈骗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斌,男,199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宿舍****室。被告人张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斌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斌在明知唐某某(已判决)没有低价进货渠道,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伙同唐某某等人对外谎称能够从海关取得低价苹果手机,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受害人芮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等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29.05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张斌帮助唐某某提货、送货,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收款转账,并与部分被害人签订手机销售合同。后唐某某、张斌等人将所骗的的货款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斌以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97万元。

2、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斌以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黄某某71.4万元。

3、2018年8月,被告人张斌以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毛某某281万元。

4、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斌以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90万元。

5、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斌以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蒋某某265万元。

6、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斌以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董某某130万元。

7、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斌以上述方式,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芮某某94.65万元。

另查明,2020年9月7日,经常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斌至约定地点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斌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芮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斌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中新、周荻淳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斌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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