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斌,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斌自2015年至案发前在被害人秦某某家任司机。2019年3月至8月,张斌多次盗窃秦某某家中财物,共盗得“贵州茅台”白酒6箱54瓶、现金人民币43000元、美元20000元。张斌已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斌先后三次从秦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室的家中盗窃“贵州茅台”白酒6箱54瓶(其中50年“贵州茅台”白酒两箱12瓶,15年“贵州茅台”白酒1箱6瓶,“贵州茅台”飞天型白酒3箱36瓶。),后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31日三次将上述白酒销赃于王某某,共得赃款人民币25150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张斌发现秦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卧室保险柜未锁,便趁机盗走美元10000元。次日交由其弟张某某帮忙兑换人民币,张某某在中国银行将上述赃款共兑换人民币69681.5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3.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斌在被害人秦淑玲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利用其获悉的卧室保险柜密码,先后三次从该保险柜内盗窃人民币共43000元,并于2019年8月19日从该保险柜内盗窃美元10000元。2019年8月20日,张斌将赃款5000美元在中国银行兑换为人民币34984元。案发后,张斌已向秦某某退回现金人民币34900元、美元5000元,其余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注销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结汇明细信息、银行回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及返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斌的供述;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斌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身份证2张、银行卡3张、挎包1个、“vivo”牌手机1部均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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