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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斯祺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斯祺,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巷**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里**号)。被告人张斯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斯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斯祺,听取了被害人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斯祺因欠小贷公司钱款且无力偿还,遂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做名牌限量版鞋子生意”为由骗取许某某货款共计人民币1409120元。同年10月14日,张斯祺隐瞒母亲已去世的事实,谎称母亲生病住院骗取许某某人民币400000元。

2019年9月,被害人许某某向被告人张斯祺催要其与张斯祺“做鞋子生意”的盈余货款及进货的鞋子。张斯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许某某还款150000元;后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许某某还款共计65419元。此外,张斯祺还交还许某某价值共计人民币57219元的鞋子若干双。

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许某某报警。同年2月2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斯祺,张斯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除上述还款外,其余诈骗所得钱款已用于偿还小贷公司欠款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材料、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斯祺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斯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斯祺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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