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张新城,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室,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9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新城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新城因其与家人的矛盾,多次放火严重危害了周围邻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1、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新城将其**小区**室房内的三张床点燃;2、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新城将其家位于**宾馆东侧平房的东数第一间屋的屋顶点燃,造成该屋屋顶被烧毁;3、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新城将其家位于**宾馆东侧平房的西数第一间屋的屋顶点燃,造成西数第一、二间屋顶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屋顶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火灾事故调查表及出警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2、被告人张新城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张某丙、石某某、刘某甲、郑某甲的证言;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被告人张新城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张某丙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张德锋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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