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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新强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新强,化名张家林,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中****号,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单元*户。2000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经西安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3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新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郑某某(已判刑 )为牟取钱财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新强及张某乙、马某某、吕某某、张某丙、赵某某、鲁某某、温某某、卢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原长安县库峪开采金矿。1998年 6月郑某某欲在长安县韦曲镇发展势力,便勾结乔某某(已判刑 ) 成立了长安**土方有限责任公司,郑以上述人员为骨干,并吸收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为公司成员,这些成员或在公司主管业务、或充当郑某某的打手,他们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一方面向国家机关渗透,寻求保护伞;另一方面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自此,逐步形成了以郑某某为首,以其他人为骨干分子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被告人张新强跟随郑某某到**土方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后,在土方公司期间着土地监察服、持假证件,在原长安县委十字的广场进行土地法的宣传并进而垄断长安土方工程。张新强还参与了郑某某实际控制的逍遥宫夜总会的管理。期间,张新强还按照郑某某的指使参与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1998年7月18日,刘某某(已判刑)在百家利酒楼因与孙*(无业)发生口角而与张**(百家利酒楼服务员)、刘*(刘**的侄子)等相互厮打。此后,刘某某找到郑某某让其找人去百家利酒楼报复。郑某某指使马某某与刘某某去百家利酒楼交涉医疗费未果,后马某某纠集赵某某、吕某某(已判刑)、张新强、雷某某等人持凶器将百家利酒楼店堂内部分桌椅、玻璃砸碎。

“7.18”案发后,郑某某从庞某某(已判刑)处得知刘**要花十万元收拾他,即预谋报复刘**,并指使吕某某找几个人将刘**打一顿。同年7月26日凌晨,吕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新强伙同张某乙、赵某某、张新强、雷某某,携带洋镐把、斧头、砍刀等作案工具,在原长安县第二幼儿园门口找到刘**后,用洋镐把、斧头等对刘**进行殴打。后又将该刘拉至车上及长安区(原长安县)香积寺杜永村附近河道及地里殴打。致刘**四肢骨折、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然后将刘**弃于西安肿瘤医院门外。当日早,刘**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系开放性骨折致脑血管空气栓塞而死亡。事后,郑某某在原西安市动物门口分别给张新强、赵某某、张某乙各 3000元 钱,要其出去躲避。

2000年 4月份,郑某某、左某某欲得到原长安县义井乡荆寺二村沙壕承包权未果。郑某某、左某某等人对中标的郭*、左**等人心怀不满,企图用暴力逼迫郭*、左**等人放弃沙壕承包权。5月7日,郑某某、左某某、左某乙遂纠集被告人张新强、乔某某、温某某、马某某、鲁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张某丁、马某乙、卢某某、刘某某等十余人及省体校十余名在校学生前往现场,将民工高**、高**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法医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张新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明君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1、被告人张新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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