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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新抢劫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新,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巷**号,农民。2004年11月26日因抢劫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6日因抢劫罪、强奸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新酒后进入长安区长安公园内伺机抢劫他人财物,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新发现被害人鹿某某一个人在公园内散步,边走边打电话,后尾随被害人至公园内靠南边一条无人道路时,便从鹿某某背后袭击鹿某某,用双手卡鹿某某的脖子,鹿某某反抗,呼喊“救命”,反抗过程中苹果7plus手机掉在地上,两人继续抓扯,张新将鹿某某从背后拖倒在地,半蹲着跨在鹿某某身体的上,用双手卡鹿某某的脖子,将鹿某某按倒在地上,鹿某某劝张新不要激动,不要犯下不可挽回的错,张新让鹿某某不要喊,并用拳在鹿某某的肚子上打,拳头没有打到鹿某某身体,碰到地上时致张新左手受伤,鹿某某在反抗时用脚在张新的肚子上踩了一脚,张新后退倒地后鹿某某从地上起来跑离现场,张新在后面追了几步,见鹿某某跑到外面大路上,便停止追赶返回现场将鹿某某掉在地上的苹果7plus手机关机拿上逃离现场,在韦曲地铁南站转了一会后坐车于次日凌晨回到暂住地香积寺村,在进入香积寺村后因手机有密码锁,张新觉得抢劫的手机无用,便将该手机丢弃在香积寺村街道边上,手机后被租住在香积寺村工人拾取,现已提取。被害人鹿某某后经医院诊断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长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苹果手机于2020年4月1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玖拾捌元整(¥129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 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和价格认定书。

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 长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8.​ 户籍证明等其它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新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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