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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协信城车库入口处马路边,趁被害人余某某醉酒在路边睡觉之际,将余某某手腕上面的天梭牌手表摘下盗走,后在宏声广场旁边一个游摊上将手表以600元价格变卖,并将赃款挥霍。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表价格为18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8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场所: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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