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871号
被告人张方珍,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浙江省浦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浦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方珍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方珍为网络赌博、偿还网络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伪造证件后进行抵押或变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张方珍从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浦江县**租赁公司处租得一辆宝马轿车(车牌号:浙GY3****,价值22.5万元),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后,于同月7日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李某某,约定由李某某为被告人张方珍偿还8万元的债务,尚未实际支付。该车现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2.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张方珍从被害人任某某经营的浦江县**租赁公司处租得一辆东风日产天籁轿车(车牌号为浙GYY****,价值12.4万元),同月10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帮该车车主卖车,将该车以13.6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交车时收款7.8万元,约定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时再收尾款。现该车已发还给车主张某某。
3.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方珍从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浦江县**租赁公司处租得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浙GY7****,价值14.3万元),后伪造了该车机动车合格证书,于9月8日以13.5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9月10日,被害人陈某某找到该车并自行开回。
4.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张方珍向被害人张某丙谎称借用奥迪汽车(车牌号:浙G3V****),后伪造该车的合格证书,以6.7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甲。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方珍与被害人叶某某约定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后被告人张方珍多次谎称要收购车辆,以支付购车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叶某某财物,用于网络赌博等用途,共计人民币50.81万元。
1.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浙GH5****),该车实际系被告人张方珍从陈某某经营的浦江县**租赁公司租赁,其以需要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5.3万元。
2.2019年8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浙GY7****),该车实际系被告人张方珍珍从陈某某经营的浦江县**租赁公司租赁,其以需要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8.7万元。
3.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货车(车牌号浙GH8****),以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3.2万元。
4.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红色长安汽车(车牌号浙G76****),以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3.58万元。
5.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面包车(车牌号浙GYX****),以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0.9万元。
6.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黑色骐达汽车,以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4.25万元。
7.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从程某某处收得一辆现代汽车,以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1.3万元。
8.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现代车(车牌号浙G27****),以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2.3万元。
9.2019年8月30日至9月10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红色丰田车,先后以支付定金、尾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5.7万元。
10.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奥迪车,以支付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7.18万元。
11. 2019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东风日产天籁轿车(车牌号浙GYY****),该车实际系被告人张方珍珍从任某某经营的浦江县**租赁公司租赁,其以支付购车款的名义,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6万元。
12.2019年9月8日至10日,被告人张方珍谎称要收购一辆本田汽车(车牌号浙G98****),以支付部分购车款为由,从被害人叶某某处骗得1万元。
因被告人张方珍此前谎称收购的车辆用于按揭贷款,在被害人叶某某的催促下,于9月10日以按揭款下发的名义转账给被害人叶某某7.98万元,但同日以支付构成款为由拿回7.7万元(已认定在第9、12起诈骗数额中)。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方珍由被害人吴某甲带至一晚上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汽车转让协议,质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租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借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李某某、郭某某、凃某某、黄某甲、吴某某、程某某、张某丁、石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蒋某某、吴某乙、张某戊*、葛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任某某、张某丙、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方珍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方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隽婷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方珍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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