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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旗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七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旗,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0********, 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旗在武汉市江汉区**楼“垂涎”烤冷面店门口,趁被害人高某某(17岁)工作的不备之际,将其放在门口柜台上充电的一部蓝色小米9(6+128G)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许,在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128号抓获被告人张旗。涉案手机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犯罪现场照片;2.被告人张旗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害人身份材料、手机购买发票、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旗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未成年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艳萍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旗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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