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日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埔**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0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日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张日生伙同他人,在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安埔85-1号旁边的大棚里包装生产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牛奶硬糖(以下简称阿尔卑斯牛奶硬糖)。被告人张日生负责现场管理、包装生产等事宜,由合伙人负责提供机械设备、包装原材料以及销售。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日生以及工人3人,并查获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成品206箱(规格:5斤*2包)共计2060斤、半成品(未包装外包装袋)317箱(每箱40斤)共计12680斤,以及假冒阿尔卑斯商标的包装辅料和包装机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日生被扣押的手机里提取到关于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的销售记录和14张发货物流单。经统计,被告人张日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直接销售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50箱(每箱20斤)共计1000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300元(6.3元/斤);经合伙人销售并由被告人张日生发货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1709箱(每箱20斤)共计34180斤。综上,被告人张日生伙同他人,生产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共计49920斤,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44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成品、半成品、包装辅料和包装机械、货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未授权证明、物流运输单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日生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7.平和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的话单查询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日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449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日生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艺鸿
检察官:邱智雄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日生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成品、半成品、货车、手机等物品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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