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张旭,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麒麟区**街道**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军,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麒麟区**街道**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旭、孙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二名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旭、孙军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北城医院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金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旭、孙军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孙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均为主犯。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孙军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张旭、孙军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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