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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昌兴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昌兴,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隆昌县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街**号**(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9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7月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昌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昌兴在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29号10-2家中,收取李某某300元现金后,将两包分别净重0.42克和0.2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捉获被告人张昌兴,在李某某身上查获上述两包甲基苯丙胺,在张昌兴家中电视柜上查获毒资300元以及六包分别净重0.37克、0.51克、0.36克、0.41、0.05克、0.27克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昌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

2.户口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昌兴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封存、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7.捉获、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昌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昌兴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昌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张昌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昌兴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昌兴现监视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街**号**);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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