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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昌凯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昌凯,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现在武汉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昌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昌凯在本市洪山区武汉**大学**校区新食堂一楼,趁学生刘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随身携带的苹果XR型手机1部;14时许,被告人张昌凯在相同地点,趁学生童某某短暂离座交作业之机,盗走其“苹果”IPAD 6代平板电脑1部。随后,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将逗留现场的被告人张昌凯抓获并当场起获赃物。经鉴定,涉案手机、电脑共价值人民币4573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均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接收笔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童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昌凯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昌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昌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昌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昌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昌凯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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