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91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明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7年9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明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卞某甲(未成年)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明,听取了被害人卞某甲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明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境内无故随意殴打卞某甲、张某某、钱某某(均未成年)。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明于2018年7月份的一天,伙同王某甲(未成年)等人插手卞某甲与卞某乙(未成年)的矛盾,后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指使王某甲殴打卞某甲一个耳光。
2.被告人张明于2019年8月份一天上午,以替丁健向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均未成年)要纹身费的名义,指使王某甲将张、王二人的同学钱某某(未成年)带至兴化市安丰镇宝鼎浴室,打钱某某耳光并用脚踢钱某某腿部,后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酷车门市让钱某某蹲马步,同时向钱某某索要到200元纹身费。
3.被告人张明于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翔龙宾馆房间内,以替丁健向被害人张某某(未成年)要纹身费的名义,殴打张某某头部和用脚踢张某某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明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贞慧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明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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