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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明怀抢劫、盗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张明怀,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9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怀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1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明怀伙同向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昆山市玉山镇**混凝土公司内实施盗窃时,被该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明怀为逃避抓捕当场持撬棍打伤周某某。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影像报告单等;

2.证人张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明怀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11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明怀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明怀伙同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至昆山市玉山镇**混凝土公司内,采用撬保险柜的方法,盗窃该公司厂长办公司保险柜内现金29000余元

2.2011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明怀伙同被告人向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决)至昆山市巴城镇**电子公司内,撬门入室,用工具撬坏保险柜,盗窃现金12000余元及红酒、手机等物品

3.2011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明怀伙同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昆山市周市镇**公司内,撬门入室,盗窃现金50000余元及两台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影像报告单等;

2.证人张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施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明怀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怀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1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明怀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明怀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明怀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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