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明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号。2009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明杰至义乌市**镇**村一在建农房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一楼的一辆胜源牌电动三轮车。涉案电动三轮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明杰至义乌市**镇**村**号门口,以剪断电线方式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停放于门口电动三轮车上的6只万航牌电池。涉案电池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900元。
2、2020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张明杰至浦江县郑家坞镇**村村口三叉路口处,以剪断电线方式盗走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停车棚内的三轮电瓶车上的5只双金龙牌电池。涉案电池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50元。
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明杰在诸暨市**镇新洲大桥上被当地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秦某某、葛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明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物品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希伟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明杰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为浦江县**街道**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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