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02号
被告人张明武,男,别名“张洪”“张红”,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室(原籍四川省江安县**乡**村**组)。2004年10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4日因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收缴赌资3100元。 2011年12月12日,因嫖娼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刑事拘留折抵,不再执行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小奎,别名“王浩”,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0年5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罚款1800元,收缴赌资6065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30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羚羚,男,别名“丁羚”,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于2013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小彪,男,别名“袁广”,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邛峡市**镇**组。2012年8月14日因赌博被海盐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4日,罚款500元,追缴赌资22200元。2013年4月25日因吸毒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收缴有关吸毒工具。2015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1月19日因吸毒被四川省江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6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海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四川省江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9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4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0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0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集团及具体犯罪
被告人张明武于200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后投靠、依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沈某甲、朱某甲的郭某甲,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明武及郭某甲为首要分子,以刑满释放及无业的四川籍人员为主干成员,包括被告人王小奎、吴小彪及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李某甲、张某戊、余某甲、余某乙、邓某甲、庄某甲、马某甲、张某己、车某某、曾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以下同)等人在内的“四川帮”恶势力犯罪集团。郭某甲还通过获取“嘉兴市四川商会副会长”名号增加其号召力。该集团成员有分工、人数相对固定,成员间以兄弟相称。有规矩有纪律,其中惹事生非要被训诫、吸毒要受排挤,出事后有首要分子托底出面善后和抚恤。该恶势力集团系沈某甲、朱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围组织,集团首要分子郭某甲、张明武以沈某甲、朱某甲为马首是瞻,随叫随到,充当沈某甲、朱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的打手,利用沈某甲、朱某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特别是有关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打压云南籍、安徽籍以及海盐本地等混迹社会人员,扩张地盘,彰显恶名,获得江湖地位,控制娱乐场所并在其中充当“夜场地下执法队”收取保护费、通过“控制小姐”“安排妈咪”等方式强行入股娱乐场所,垄断场所内水果、小吃等消费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相关娱乐场所开设赌场牟取暴利、进行资本的积累和扩张,使组织发展壮大。该集团成员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各娱乐场所内打着郭某甲、张明武的名号唱歌一律打五折,消费签单或赊账,附加酒水赠送,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对娱乐场所老板进行欺压。十余年来,严重扰乱了当地娱乐行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及寻衅滋事
1.2010年7月2日晚,郭某甲纵容其手下,被告人丁羚羚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上的花都KTV门口,无故砍伤该KTV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左面部外伤致皮肤条状瘢痕,累计超过6cm,伤势达到轻伤二级。事后郭某甲称是误伤,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00元。
2.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0点许,在海盐县英皇国际KTV门口,郭某甲对被害人汪某甲无端进行辱骂,汪某甲打了郭某甲两拳,在打车准备离开时,郭某甲纵容其手下被告人丁羚羚将汪拽下车,并持匕首将汪某甲右胳膊捅伤。
3. 2010年9月7日12时,海盐县西塘桥镇西塘吉安公司二期工地吉安纸厂管理人员代某某、刘某甲、毛海根、金某甲强、陆鸿鹄(均已判刑)因对工人孙某甲、王小奎敏、朱某乙等人要求赔偿并支付误工费、电动车损坏费一事不满,由代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明武纠集被告人王小奎等人至该工地大门口,对被害人孙某甲、王小奎敏、杨某甲明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扔石头以及用钢管殴打等方式进行殴打,致孙某甲、王小奎敏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甲因头部损伤致头皮钝器创口累计达6厘米(经计算为8厘米),评定为轻伤。
4. 2011年夏天的一天,在海盐县武原街道上手段鼎新皇庭娱乐会所一包厢内,被告人王小奎及郭某甲、何某乙、张某戊、陈某甲(均另案处理),不满张某庚没有提供陪侍服务,对该会所的工作人员被害人张某庚及领班王某戊群打耳光及脚踹等,导致被害人张某庚、王某戊群受伤。事后郭某甲强行让KTV老板马某乙拿出1万元钱赔偿给张某庚。
5.2011年9月26日晚23时许,被害人孙某乙、朱韩某某、石李某丙在海盐县鼎新皇庭娱乐会所在唱歌时不小心打碎了桌子的玻璃,在底楼大厅与该会所协商赔偿问题时,被在该处“看场子收保护费”的被告人张明武、吴小彪及余某甲、易某某、“郑二哥”(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殴打,致使被害人孙某乙、朱韩某某、石李某丙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乙腹壁穿透创,为轻伤二级,右大腿、左大腿瘢痕累计长度在15厘米以下,为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朱韩某某在医院治疗诊断为“鼻骨开放性骨折”,石李某丙左眼被打淤青。后郭某甲出面与被害人孙某乙达成赔偿协议,郭某甲赔偿了38 000元。
6.2012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海盐县枣园路和滨海大道交叉口位置滨海明珠生态园一楼大厅梁某某的宴席上,被告人张明武等人向被害人姚罗平索要姚的女友张某辛所欠“炮子钱”未果,被告人张明武伙同及其手下数人对被害人姚罗平先是拳打脚踢,继而用凳子和杯子砸,致其受伤。
7. 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郭某甲(另案处理)因杨某乙华未给自己敬酒,指挥纠集了被告人张明武、丁羚羚及余某甲、车某某、易某某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持械闯入海盐县凤凰城娱乐会所包厢内,对包厢内人员,被害人杨某丙、黄某甲、杨某乙华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黄某甲、杨某丙等人(皮外伤)受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甲头皮体表疤痕长度1厘米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8. 2014年10月23日晚,郭某甲事先准备刀、棍等作案工具,纠集被告人丁羚羚及段某甲、徐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由段某甲驾驶车辆,到嘉兴水利工程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工地后,由郭某甲率领被告人丁羚羚及徐某甲进行滋事,对工地房子内的家具,停在工地上的车子等物品随意进行打砸,郭某甲持刀砍伤被害人薛某甲。经鉴定,薛某甲伤势被刀砍伤,受外力作用,造成头部、胸部皮肤破裂出血,左顶部头皮一处长4.5cm的瘢痕,左胸部一处长6.5cm的瘢痕,伤后遗留瘢痕,构成轻微伤,物品损失价值17185元。
9. 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明武、郭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余某乙(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海盐皇家至尊308包厢内外对被害人邵某某、段某乙等人持啤酒瓶等无故进行殴打,其中段某乙受伤。张明武事后找邵某某提出和解,邵作罢。
10.2017年6月28日凌晨,被害人杨某某、董某甲等人在海盐县洛哈仕名人会酒吧喝酒,酒后因琐事与酒吧看场人员被告人王小奎及邓某甲、曾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并引发冲突,被告人王小奎及邓某甲、曾某某等人先是在酒吧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董某甲,继而手持木棍、水果刀等对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继续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董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甲受外力作用造成后顶部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右侧第4前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受外力作用造成右颞顶部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右大腿外侧皮肤瘢痕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事后,张明武出面与被害人杨某某、董某甲达成赔偿28 000元的协议,后张明武支付了18 000元的赔偿款。
11. 2017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王小奎及郭某甲、何某甲、李某甲(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海盐县武原街道靖海门慢乐生活酒吧因点歌问题无事生非,对现场歌手,被害人高峰拳打脚踢,并将雅马哈电子琴、酒吧的话筒砸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峰受外力作用造成右顶部头皮血肿,治疗后右顶部头皮形成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方的何某甲出面赔偿给被害人高峰8000元。
12.2017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明武、王小奎、丁羚羚及余某乙、张某己、邓某甲、余某甲,以被害人蒋某甲方的吴某丙酒后打破了海盐县武原街道鼎新皇庭娱乐会所KTV走廊上的灯饰为由,至被害人所在包厢内,持械殴打蒋某乙、曲某甲、曲某乙、孙某丙平、杨某丁、吴某丙等人,致使被害人蒋某乙、曲某乙、杨某丁受伤。经法医鉴定,蒋某乙受外力作用造成左枕部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曲某乙受外力作用造成额部皮肤瘢痕、额顶部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杨某丁受外力作用造成左眉皮肤瘢痕,评定为轻微伤。事后被告人张明武出面协商,被害人蒋某甲方被迫接受20 000元的赔偿与张明武等人和解。
13.邓某乙、邓某甲(另案处理)在张明武及郭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王小奎的指派下,在海盐县洛哈仕酒吧看场子。2018年5月6日凌晨2点左右,邓某乙、邓某甲等人在该酒吧门口及附近的大润发广场处,以被害人钱某甲酒后在酒吧闹事为借口,实则无事生非、逞强好胜,对钱某甲实施持木棍殴打,造成钱某甲受伤和财物损坏。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甲受外伤作用导致左上颌门牙部分缺失,右侧鼻腔出血,评定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害人钱某甲损坏的财物价值1800元。事后,王小奎出面协商未果。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8年8月29日晚,被告人王小奎、吴小彪及郭某甲、陈某甲、何某甲等数十名人员(均另案处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朱某甲开设的5050酒吧不正当竞争的目的,采用丢酒瓶、掀桌子等方式,到当天开业的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155号爱尚美女演艺吧聚众打砸,导致该演艺吧停业。
(三)敲诈勒索罪
1.2004年年初,郭某甲纠集何某甲、何某乙,要求被害人胡某某安排其“兄弟”到胡某某经营的海盐县东方魅力KTV“上班”充当“内保”,以此索要“保护费”,被胡某某拒绝。后郭某甲纠集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多次在该KTV店打砸财物、威胁被害人胡某某,称要想生意做好,就要“懂规矩、听从安排”,胡某某被迫同意每月向其支付“保护费”。2004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郭某甲先后安排被告人张明武、王小奎及何某甲、何某乙、陈某甲(均另案处理)充当“内保”,在几乎不做工作的情况下,按月向被害人胡某某收取“保护费”,共计36.1万元。2012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明武合计收取14.4万元。2015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小奎合计收取5.3万元。
2.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郭某甲以其“混社会”影响力强行安排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王小奎至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海阔天空KTV内做“内保”,向该店该店负责人,被害人钱某乙收取“保护费”共计1.32万元。
3.2010年年末至2012年年初,被告人王小奎依仗郭某甲的势力影响,以做“内保”、“看场子”为由,强行在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皇家至尊KTV的被害人朱志荣收取“保护费”,累计收取至少3.6万元。
4.2017年以来,被告人丁羚羚及何某甲(另案处理)倚仗郭某甲在海盐县“混社会”的势力,以做“内保”、“看场子”为由,强行向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金碧辉煌KTV的负责人,被害人金珠仁等收取“保护费”。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丁羚羚收取了47 400元。
5.郭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在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金碧辉煌KTV中实施打砸等暴力行为,将包括被告人张明武及郭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庄某甲在内的有关人员(均另案处理)安插到该该场所以看场为名向被害人丁某丙、李某戊等人收取“保护费”。庄某甲在2014年及2015年期间敲诈勒索金额累计至少2 .8万元。
6.2017年至2018年9月,郭某甲依仗其长期“混社会”的势力影响,以介绍手下的小弟做“内保”、“看场子”为由,强行安排被告人王小奎、吴小彪及段某甲(另案处理)向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英皇国际KTV的负责人姜某某收取“保护费”。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小奎收取6万元,段某甲收取12万元。期间,被告人王小奎及段某甲按照郭某甲的要求,将其中3800元分给被告人吴小彪。
7.2014年9月份中旬一天晚上,张明武、郭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马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金某乙等人在海宁市海洲大饭店进行赌博,马某甲在赌博过程中输钱不超过10万元。为索回赌资,以被害人金某乙诈赌为由将其带至海盐县内一海塘边,邀集余某甲及其他人(均另案处理)对被害人金某乙殴打并持刀威胁的手段,逼迫其在视频中承认诈赌,后又不断对被害人进行滋扰,迫使其交付了26万元。事后张明武帮忙从中协调。
(四)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张明武、丁羚羚与集团成员余某乙、庄某甲、马某甲、张某己及陈某乙、汤某某、钱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张明武提供赌博场地,被告人丁羚羚提供资金负责放“抛资”,庄某甲、马某甲、汤某某、钱某丙等人轮流摆庄和纠集赌客,张某己负责抽头,共同开设赌场获利。
1.2017年12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期间,汤某某、邓某丙(另案处理),经事前商量,由被告人张明武提供场地,由张某己抽头,由被告人丁羚羚及余某乙、庄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放炮子提供赌资,在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鼎新皇庭KTV五楼一包厢内,组织参赌人员曹某某、李某己、蒙某某、刘某乙海、王某己、张明武等人以打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涉案赌资30余万元。
2.2017年12月18日凌晨后,马某甲与钱某丙经事前商量,由被告人张明武提供场地,张某己抽头,被告人丁羚羚及余某乙、庄某甲等人在赌场内放炮子提供赌资,在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鼎新皇庭KTV五楼一包厢内,组织参赌人员曹某某、李某己、蒙某某、刘某乙海、王某己、张明武等人以打扑克牌二八杠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涉案赌资40余万元。
3.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由庄某甲等人组织,被告人张明武提供场所,陈某乙抽头,易某某等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分别在海盐县武原街道上的鼎新皇庭KTV五楼包厢、海阔天空KTV包厢、兰某某棋牌室、阿里山足浴店等地,组织朱某丙、朱某丁、施某某、田某某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打二八杠的方式赌博,涉案赌资16.8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诊记录、病历材料、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工资单照片,转账记录截图、原始伤情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伤势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证人曹某某、蒙某某、宋董某丙、朱某丙、施某某、田某某、刘某乙海、朱某丁、王某己、陈某丙、廖某某、某某某、周某乙、马某丙、计某某、丁某丁某某、陶某某、章某某、张某癸、解某某、姚某甲、王某庚、许某乙、王某己、张某子、黄某乙、褚某甲、邱某某、张某丑、李某己、李某甲、孙某乙、郭某乙、赵某某、沈某乙、徐某乙洪、徐某丙、孙某丁、丁某戊、杨某丁、褚某乙、崔某某、廖某某、余某丁等证言、民警钟一鸣、薛联强等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乙、汪某甲、孙某甲、王小奎、薛某甲、胡某某、姜某某、丁某丙、李某戊、金某乙、蒋某乙、杨某丁、曲某乙、曲某甲、吴某丙、马某乙、姚罗平、孙某乙、朱韩某某、石李某丙、段某乙、杨某丙、黄某甲、杨某乙华、杨某某、董某甲、钱某甲、邵某某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明武、王小奎、丁羚羚、吴小彪及同案人余某甲、余某乙、邓某甲、庄某甲、马某甲、张某己、车某某、曾某某、陈某乙、邓某乙、汤某某、钱某丙、沈某甲、郭某甲、陈某甲、何某甲、何某乙、李某甲、张某戊、陶冯某某、姚某乙、李某庚、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报告法医鉴定;
6.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武系依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组织、领导、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明武在公共场所4次纠集他人无故殴打他人,1次单独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4人轻微伤,2人受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通过以黑恶势力及打砸、威胁等手段向有关经营者强行收取所谓“保护费”,涉及犯罪金额338 000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武为牟利,结伙他人开设赌场,涉及赌资至少700 000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武在上述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明武除本起诉书寻衅滋事罪第6节以及开设赌场罪以外,对其他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明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武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小奎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小奎在公共场所结伙他人无故殴打他人5次,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2人受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奎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小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通过以黑恶势力及打砸、威胁等手段向有关经营者强行收取所谓“保护费”,涉及犯罪金额162 2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奎结伙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营业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般参加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王小奎除寻衅滋事罪第4节外,其他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奎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奎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丁羚羚受他人指使,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5次,致1人轻伤、5人轻微伤、1人受伤,情节恶劣,在随意殴打他人中,还涉及随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17185元,情节严重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羚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以黑恶势力及打砸、威胁等手段向有关经营者强行收取所谓“保护费”,涉及犯罪金额474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羚羚为牟利,结伙他人开设赌场,涉及赌资至少190 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羚羚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丁羚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羚羚除寻衅滋事罪第一节外,其他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羚羚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小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小彪在公共场所结伙他人无故殴打他人1次,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小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通过以黑恶势力名义及软暴力的手段向有关经营者强行收取所谓“保护费”,涉及犯罪金额38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小彪结伙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营业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般参加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小彪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小彪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系自首,其他如实供述,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小彪在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中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彪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 斌
检察员:邬园刚
附:
1. 被告人张明武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丁羚羚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小奎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小彪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8****66;
2. 有关案卷、扣押物品情况见另案起诉的被告人余某甲等12人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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