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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明生盗窃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明生,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楼**号,住址**。曾因盗窃,于2006年8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4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9月23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2月24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于2016年1月15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张明生到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路**号**栋巷子里,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并于2020年3月31日中午将该车驾驶到东山县**镇**村谢某某的本铃电动车店,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3173元。

2.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明生到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恒晟超市对面路边大树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后将该车驾驶到东山县**镇**街**号李某某的小刀电动车店,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2540元。

3.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明生到东山县**镇**村**巷子,盗走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将该车驾驶到云霄县**路吴某某的沃趣电动车店,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3840元。

4.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明生到东山县旗滨百亿新城售楼部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后将该车驾驶到云霄县宝城路吴某某的**电动车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1717元。

5.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明生到东山县**镇**村一小区工地的路边,盗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电动车,后将该车驾驶到云霄县宝城路吴某某的**电动车店,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

6.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明生到云霄县**镇**村**号**村道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并于当日19时许将该车驾驶到云霄县宝城路54号何某某的**电动车店,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1904元。

7.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明生到云霄县**镇**村滚水坝水尾的一条土路边,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爱玛牌电动车,并于当晚将该车驾驶到漳浦县**大道**号宋某某的**五羊本田电动车店,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2593元。

8.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明生到云霄县**镇**村**附近路边,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后将该车驾驶到云霄县江滨路汤某某的绿佳电动车店,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卖给汤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1501元。

9.2020年4月18日白天,被告人张明生到云霄县云陵镇经堂口拆迁指挥部门口,盗走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那的一辆灰紫色新日牌电动车,并于2020年4月20日14时许将该车驾驶到云霄县**路**号何某某的台铃电动车店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达人民币3983元。

经认定,被告人张明生盗窃已寻找到失主的电动车的价格共计人民币21251元。被告人张明生于2020年4月2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动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明生的供述与辩解;6.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生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9辆,价值达人民币2125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明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明生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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